湖南省文物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湖南雅丰拍卖有限公司、湖南省文物交流鉴定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规范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国家文物局制订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时,除提交《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外,仍需按《湖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报格式文本的通知》(湘文物博〔2015〕64号,以下简称《格式文本》)要求提交“审核拍卖标的的申请”及“拍卖标的审核申报材料”。其中,《办法》第八条规定应提交的材料(二)、(三)、(六)相关内容《格式文本》已涵盖,无需重复提交。
二、湖南省文物交流鉴定中心作为我局委托的文物拍卖标的拍前实物审核机构,须严格按照《办法》第三章要求开展文物拍卖标的的拍前实物审核工作。审核重点为杜绝《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的物品上拍。拍卖标的的拍前实物审核完成后,湖南省文物交流鉴定中心应向我局提交《关于对“××拍卖会”拍卖标的的实物审核意见表》(范本见湘文物博〔2015〕75号)。《意见表》中“有无需要撤拍标的情况”的“撤拍原因”部分按《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目进行调整和替换。在此基础上,保留原有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动植物种制品”和“超范围经营的文物”两条需撤拍原因。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的
通知》(文物博发〔2016〕4号.pdf)
湖南省文物局
2016年4月20日
湖南省文物局 2016年4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