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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物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经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6-24 10:54

湘文物保〔2014〕8号

各市州文物局、财政局、物价局:
2013年9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13]36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取消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中包括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通知》明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建设单位按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预算定额标准据实支付给文物业务单位。据调查,在执行中,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取消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存在不同理解,影响了考古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有利于《通知》的贯彻执行,处理好清理取消收费项目与加强文物保护的关系,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既有利于工程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1220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会同文物业务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解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文物业务单位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费用,配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但不得收取费用。
二、《通知》取消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符合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规定。取消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影响各级文物业务单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开展基建考古工作,以及管理、使用建设单位支付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全省各级文物、财政、物价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及部门规章的要求,支持和督促文物业务单位做好基建考古工作,防止因经费不到位,影响国家基本建设工程和考古工作的顺利进行,导致文物损毁和破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各级文物业务单位要按照国家文物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文物字〔1990〕第248号),结合现行相关工程费用定额,编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与文物业务单位应签订考古工作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数额、支付方式、时间和合作管理等事项。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文物业务单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费实行专帐核算,并加强资金监管;各级文物业务单位应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纳入单位收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6号)的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该项经费用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出土文物保护、资料整理、报告出版、学术研究、事业发展等方面,任何单位不得统筹、挪用。文物业务单位在依法做好文物考古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供考古工作报告。
湖南省文物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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