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局关于湖南省考古标本库房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湘文物督〔2026〕49号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你院《关于审批〈湖南省考古标本库房项目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湘考古报〔2026〕43号),及你院委托中道华普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湖南省考古标本库房项目安防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版)》(2026年8月,以下简称《方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总体意见
原则同意《方案》。《方案》已按专家函审意见进行了修改,且基本修改到位。
(一)防护对象: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铜官窑基地新建文物(考古标本,下同)库房。
(二)主要防护措施:上述防护对象的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和相应的监控机房扩容。
二、修改意见
(一)设计任务书应进一步明确防护范围和防护重点,即防护范围为在建区域(包含围墙)、防护重点为考古标本库房。根据GA27-2002的要求,视频存储时间应为30天。
(二)补充明确拟用于临时存放大型考古标本的场地情况说明。补充一层、二层拟建设为文物库房的房间的具体情况描述。文物库房原则上不得设置窗户。
(三)结合建设实际以及使用需求,进一步细化图纸,删除与本项目无关的数据标注。如个别房间可能需要分割成多个房间,部分拟建设为文物库房的房间窗户需要进行封堵等情况。勘察报告中的图纸版面宜调整为A3版面。
(四)根据GA27-2002的要求,设施设备的选型应坚持适用原则。如部署在周界的摄像机,其功能选择跨界报警即可。特殊情况下,可将需要长期保存的视频、音频资料单独下载另行保存。
(五)补充完善综合管理平台功能设定,建议将消防报警信息处理纳入平台,并实现与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巡更以及门禁管控等的联动。进一步明确可视化服务平台具体呈现效果和展现方式。
(六)玻璃破碎探测器的布设应结合实际进行设计,即根据需布防窗户实有数设定布设数量。
(七)对布防区域进行巡逻时,还应明确该区域布防、撤防的操作规程。如负一层长期处于封闭状态,相应的巡更路线应予以调整。
(八)补充原有安防系统设施设备利旧情况说明,及并入新建系统的设计说明。需淘汰的设施设备,还应补充相应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九)背景广播系统不在立项批复文件明确的范围之内,相应的设施设备应予以调整。
(十)《方案》中该工程预(概)算812.42万元过高,应据上述意见将设计方案修改到位后结合当地实际核减。还应大幅核减“工程设计费”,相关设备应综合询市场平均单价。
三、相关要求
(一)《方案》修改完善并形成优化后的设计图纸和新的施工方案,并应重编项目预算书后再按规定提交项目预算控制数评审。优化后的设计图纸和新的施工方案应能直接用于指导施工,也是该项目施工前技术交底、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施工前,应将上述优化后的设计图纸和新的施工方案,以及财评文书、招投标文书报我局书面备案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三)项目施工中,如需对相应设施设备等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向我局申请变更核准。
(四)项目实施中应做好与其他工程的统筹协调,细化文物保护措施,设备安装、管线敷设不得对院藏文物和考古标本造成破坏和干扰。
(五)项目竣工后,应明确日常管理维护的责任部门和经费来源,加强日常维护和检测,建立和落实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值班制度,确保各系统的正常使用。
(六)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绩效。项目实施综合效果将作为你院文物保护项目立项计划审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下达等的直接依据。
此复。
湖南省文物局
2026年11月5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 43010502000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