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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省文物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18 14:57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618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不断推进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湖南特色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到2025年,基本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文物机构队伍更加优化,基层保护力量明显加强,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发展体系进一步完善,文物依法保护水平显著提升,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深度融合,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更好惠及人民群众,文物工作在坚定文化自信、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面向社会的项目审批,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及管理需要,组织编制省、市、县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加强文物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及与“一张图”核对,批复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坚持系统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进行勘查,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基本建设、生产建设和土地储备涉及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必须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规定组织相关文物业务单位实施。各地政府在土地储备入库前,对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必须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土地储备机构列入土地储备成本。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文物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实施古代文明考古探源工程,开展考古湖南重大课题研究,支持以重要考古遗址为核心,建设国家级或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积极申报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和宗教场所所涉文物的保护管理。

(二)加强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建设。深入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加强革命文物抢救保护、研究展示和宣传教育,建设红色旅游强省。编制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建立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重点县任务清单,对革命文物保护实行政策、项目和财政投入倾斜。加强革命文物研究,围绕建党100周年,在全省开展百年党史文物、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调查征集整理,加强百年党史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机构、重要人物的研究及所涉文物保护。加快推进全省文物总名录和文物资源动态数据库建设,将革命文物资源纳入总名录和数据库管理。加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和重点项目实施力度,建成一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精品工程,整合推介一批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开发一批红色文化创意产品,打造一批革命文物精品展览、讲解、读物和演艺。持续办好湖南红色旅游文化节。重点开展长征文化线路整体保护,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湖南区)建设,开展湘赣边(湖南)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推动革命传统教育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鼓励各类学校到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开展现场教学,支持革命博物馆纪念馆与周边单位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协调支持革命军事场馆所涉文物保护利用。

(三)加强博物馆规划建设和文物科技支撑。统筹推进各级各类博物馆发展,着力构建具有湖湘文化特色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博物馆作为城市、县域、社区文化中枢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州建设综合性博物馆,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特色专题博物馆。将湖南民族民俗博物馆、湖南工业博物馆、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建设纳入省“十四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博物馆陈列展览、社会教育、文化传播、国际交流等业务水平,各级财政应支持博物馆纪念馆基本陈列超过5年的进行局部改陈布展,超过10年的进行全面改陈布展。各地可通过免费提供馆舍、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对口帮扶等形式,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的扶持,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发展。非国有博物馆在土地使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同等对待。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科技支撑,建立省级文物保护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将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相关研究纳入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鼓励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全面提升文物考古、安全监测、修复保护、展示利用科技水平。

(四)切实做好文物合理利用。实施文物合理利用创造创新工程。加大全省文物资源统筹规划、科学配置力度,创新文物利用机制和方式,盘活用好国有文物资源,全面提升文物合理利用水平。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党史研究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联合开展湖南历史文化、革命文化重大课题研究。加强标识性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挖掘阐释,以炎帝陵、舜帝陵、城头山遗址、老司城遗址、岳阳楼、韶山等为重点,积极推介申报一批国家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丰富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中的湖南元素。进一步完善优化博物馆免费开放机制,提高免费开放服务质量,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通过建设绿道、步道等方式,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串点成线、连线成网,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充分融入现代生产生活。推动文物旅游融合发展,在符合文物保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服务业、旅游业和休闲农业,以重点文物资源保护利用为核心,规划建设一批文物旅游融合发展品牌。加强马王堆汉墓文物开发利用,建立马王堆汉墓文物保护和文化创意中心。加强传统村落和乡村文物的保护利用,推动文化旅游小镇建设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五)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使用和运营管理。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或通过购买、承租、政府补贴与市场结合等方式取得其他文物建筑使用权,在保护好文物建筑的前提下开展陈列展览、文化创意、旅游服务等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文物领域的技术审核、咨询评估等工作。加强文物领域社会企业的培养和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可按规定参照执行支持文化旅游发展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企业用于文物保护利用的支出可按规定计入成本核算。引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争取更多文物收藏单位进入享受文物进口免税政策的名单,多渠道促进海外文物回流。支持文物鉴定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开展文物鉴定服务。加大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征集民间收藏文物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财政部门应将国家一、二级博物馆的文物征集经费列入常年预算,鼓励社会向国有博物馆捐献文物和捐赠文物征集保护资金。

(六)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实施文物价值传播推广创造创新工程,充分释放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力量和教育力量。将文物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建立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参观学习长效机制。将文物保护利用有关政策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对广大干部的培训。实施湖南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和“互联网+湖湘文明”行动计划,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发展智慧博物馆,打造博物馆网络矩阵。

(七)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和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加大文物安全防护力度,实施全省文物平安工程,建设全省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实现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聚焦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切实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和督察监管职责,确保文物安全。各地建立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安全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落实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坚持专项行动和常态监管相结合,加强文物安全督察,对文物资源丰富、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进行重点督察。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和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常态化的国家文物登录制度。

(八)激发文物博物馆单位创新发展活力。分类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现代博物馆制度,赋予博物馆更大办馆自主权。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探索文物博物馆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在确保完成公益目标、做强主业、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可以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

(九)创新文博人才机制。加强文物博物馆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柔性引才用才,鼓励通过优化岗位结构、完善公开招聘条件和方式、打通各类人才内部转岗通道等措施,进一步创新用人机制。深化文物博物馆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文博行业特点、覆盖各级各类文博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开展文物领域表彰奖励。建设文物领域省级智库。加强对田野考古和文物藏品保管岗位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文物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各级党委和政府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机构,加强市、县级文物保护研究机构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稳定,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文化和旅游部门、文物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协作、积极推进。

(二)完善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地方文物保护法规体系,适时启动《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积极推进革命文物、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等文物保护法规制度制定工作。鼓励各市州因地制宜制定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

(三)加强投入保障。各级政府应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补助范围。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涉及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收入中,应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文物保护。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各地应按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不得截留项目资金。

(四)强化督促落实。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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