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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曾国藩墓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30 15:10

湘文物保〔202499


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关于审定曾国藩墓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长文旅广电〔202481)及所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曾国藩墓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方案》(送审稿,20244月,以下简称《方案》),我局于202441日收悉。根据国家文物局对曾国藩墓(以下简称该墓)环境整治工程项目计划批复的意见(文物保函〔20241099号),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方案》。同意实施该墓环境整治工程。

二、对《方案》的修改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现状勘察和分析研究。

1.严格落实国家文物局对该墓环境整治工程项目计划审批的意见,加强前期勘察和考古研究,充分表述和评估以往各类保护工程效果和存在问题。

2.进一步明确文物构成清单。方案中对文物本体把握不准,对于该墓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后重建的建构筑物(如后建的墓庐屋、重建的牌坊等),不应列为文物本体;对于已消失未归位的构筑物(如四对石像生),不应列为附属文物。

3.在评估该墓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时,应针对现存实物进行。

4.历史沿革应补充该墓自2013年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至今所实施的保护修缮工程的详实情况,本次整治工程应与之前工程全面衔接并清楚表述。

5.深化历史研究。应全面、严谨对该墓及保护区划内环境的原状开展科学研究,为环境整治工程提供科学依据。

6.该墓保护规划已是法定规划,所有勘察应依据和限定在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并作为本次工程勘察与设计全部“套图”的依据。

7.勘察报告所总结的问题应与图纸上所反映的现状问题保持一致,每一处现状问题应在图纸上进行明确标注。

8.完善优化现状图纸。现状图不能用地形图代替。方案中的地形图为早年绘制,未包含墓庐屋、牌坊等,应补充这些重要建筑的平面轮廓线。

(二)调整和优化完善设计。

1.严格控制环境整治工程范围。重点在该墓的保护范围内和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其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尤其应作最小干预,删除方案中超出建设控制地带的所有设计。

2.应全面弱化人工干预。不同意“入口小广场”、“古树广场”、“休息小广场”的设计。严禁将该墓保护区划内“整治”成市政公园。

3.古桐溪寺遗址仅作现状覆当地草种后标示说明性展示。不同意复原古桐溪寺遗址。

4.“旧游道整改延伸”只同意基于现状路基、路面,不同意扩宽改造铺作。

5.所有补种绿植(包括隔离林带)限为本地树种,不得种植北方树种(白皮松),也不应人为过度添绿。

6.游道应与墓园古朴、庄重、肃穆、简洁的风格一致,不应设计为景区普通游步道。

7.不同意对“车行便道”和该墓北向山体植被做干预的全部设计。

8.桂花井拟按照保护规划中的“复原想象(图)”修建井亭,目前依据不足,不同意修建井亭。

9.格构梁护坡是现代工程措施,与该墓历史环境不和谐,应采取生态护坡、自然植被恢复等边坡防护手段。

10.设计整体效果图应补充墓庐屋。

11.对于新建工程或考古发掘项目,均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先行履行报批手续。

(三)校核、完善文本和图纸。补充页码以及照片名称。目录与文件内对应位置名称不一致,应修改。地形测绘图应补充图例说明。校正大样图,如:“②1-1做法详图”应为“①1-1做法详图”;详图中不应出现实物意向图;详图平面底图右上角等高线缺失一部分,应补充。

(四)落实上述所有具体意见后,根据实际工程子项范围对象内容、实际工程量以及《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额(南方地区)》和国家文物保护工程预算编制规范,特别是删除上述不同意的计价工程量、核减上述要核减的计价工程量后,据实规范编制工程预算书。《方案》目前的概预算982万余元明显畸高。

三、相关要求

你局应督导该墓的保护管理机构,落实本批复的所有意见后形成拟实施版方案,拟实施版方案由你局核准并由我局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才能作为本次工程施工的技术文件依据,也是我局对本次工程进行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之后你局应督导该墓的保护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文物局和我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规定,抓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交底,“四方”动态会商、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预验收、中期检查、专家现场月度指导、初步验收、工程档案等关键环节的具体工作,并全过程实施好本次工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回应社会关切。

此复。


湖南省文物局

202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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