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局关于《宜冲桥水库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的审查意见
湘文物保〔2025〕96号
张家界宜冲桥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宜冲桥水库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的请示》(张宜建〔2025〕3号)及《宜冲桥水库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2025年10月)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对宜冲桥水库工程征地范围进行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的《宜冲桥水库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基本科学合理,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结论和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建议。
二、核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苏维埃溪口区政府旧址”,因该水库工程建设而拟实施的保护措施,若是原址保护的,应制定原址保护措施报我局批准;若是涉及“两线”内建设工程的,应按“两线”内建设工程方案审批规定报国家文物局、省政府或我局批准同意。
三、核准《报告》中提及的其余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因该水库建设工程而拟实施的保护措施,若是原址保护的,应逐处制定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若是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两线”内建设工程的,应按“两线”内建设工程方案审批规定报张家界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保护范围),或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涉建控地带)。若无法实施原址保护而必须进行考古发掘措施的,应先行制定考古发掘工作计划。
四、所有上述二和三的审批未获批复同意之前,该水库建设工程不能进行下一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五、完成上述二和三的工作后,涉及到因该水库建设工程而致完整消失或部分消失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按“四普”的相关规定,履行不可移动文物消失、撤销的法定程序。
六、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应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应急预案。如新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湖南省文物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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