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局关于暂不同意“湘西九福堂苗族博物馆”设立备案的意见
湘文物博〔2020〕44号
你局《关于湘西九福堂苗族博物馆设立备案的请示》(州文物报〔2020〕9号)以及《湘西九福堂博物馆设立备案申请材料》(2020年4月10日,以下简称《材料》),我局于4月20日收悉。根据《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14〕21号)等法规规章规范中关于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应提交材料的规定和要求,我局审核所报《材料》后认为,因缺乏以下关键性材料,暂不同意“湘西九福堂苗族博物馆”设立备案。具体要求和意见如下:
一、拟设立备案博物馆办馆场所的关键证明材料
1.《材料》中提供的《租赁经营协议》(2006年9月20日)签订双方为吉首市乾州古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中国凤凰山江苗族博物馆(乙方),该协议体现的是甲乙双方的承租关系,但该份协议未明确将该场所作为“湘西九福堂苗族博物馆”的办馆场所,因此不得作为关键证明材料。
办馆场所如果继续租赁,其证明应由办馆场所所有者以正式签章文件形式出具,内容须包括办馆场所具体地址、办馆场所所有者名称以及将该场所提供给“湘西九福堂苗族博物馆”使用的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
2.未提供办馆场所所有者、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与“湘西九福堂苗族博物馆”举办者三方共同签署的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文物安全责任书等正式书面材料。
《材料》显示办馆场所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九福堂(杨家祠堂),故上述责任书应由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局及“湘西九福堂苗族博物馆”举办者三方共同签署出具,内容须明确责任主体,须落实各方面特别是文物消防、安全方面的具体责任。
3.未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凭证文件。
《材料》仅提供由吉首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出具的《关于湘西九福堂苗族博物馆消防情况的报告》,该报告仅为日常工作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办馆场所消防安全的凭证文件。
需提供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凭证文件;或提供由省文物局批复同意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九福堂(杨家祠堂)的消防工程设计方案及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二、拟设立备案博物馆必要的办馆资金和运行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
《材料》仅提供由拟设立备案博物馆提供的《湘西九福堂苗族博物馆运行资金说明》,该说明仅为情况报告,不能作为办馆注册资金和运行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
办馆注册资金系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藏品等投入外,能保证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应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举办者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馆出资的,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其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
三、拟设立备案博物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1.未提供拟任专职馆长或副馆长的聘用合同或协议、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的证明(由原所在单位出具)。
2.未提供完整的拟聘60%以上专职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非国有博物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应少于6人;其中专职人员占60%以上,且专职人员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拟设立备案博物馆章程中未提供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简历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涉及馆长聘任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有效,并应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同时,章程中显示的开办资金为20万元,不符合设立备案非国有博物馆的最低资金要求。
五、拟设立备案博物馆藏品属于博物馆举办者的公证文书
未提供拟设立备案博物馆藏品属于博物馆举办者的公证文书。藏品属于博物馆举办者的公证文书,应由专业的公证机构提供,并附清晰的藏品图片。同时,应明确区分拟设立备案博物馆的藏品与已设立备案博物馆“凤凰县山江苗族博物馆”的藏品。
六、拟设立备案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大纲,应附专家论证意见。
七、“湘西九福堂苗族博物馆”虽经地方民政部门登记,但尚未完成博物馆设立备案,还不是法定博物馆,故《材料》中所有“湘西九福堂苗族博物馆”签章处,均需修改为博物馆举办者签章。
综上所述,请你局通知并指导举办者根据上述具体要求和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材料并经你局切实初审后再呈报我局。
专此。
湖南省文物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