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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物局关于公布《湖南省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07 09:47

湘文物督202029


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文物局):

《湖南省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已经2020628日湖南省文物局第九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湖南省文物局

2020731



湖南省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督促各市州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责任,规范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察,是指湖南省文物局监督各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文物违法案件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湖南省文物局负责督察并指导各市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文物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案件;

(二)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严重破坏其历史风貌的违法案件;

(三)拆除或者擅自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案件;

(四)擅自修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案件;

(五)擅自原址重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案件;

(六)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文物违法案件;

(七)其他重大文物违法案件。

第四条湖南省文物局根据违法案件所涉文物的级别、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违法后果,确定是否督办。

确定督办的案件,应印发《湖南省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办单》,提出督办意见。市州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现场督办,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果。

对于国家文物局督办的案件,湖南省文物局在接到国家文物局督办单后,将把案件转交给案件发生地市州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印发《湖南省文物局行政执法转办单》。市州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果。

对督办意见落实不到位、未按期反馈或未及时办理的,湖南省文物局视情况印发《湖南省文物局行政执法催办单》,提出催办要求。

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的文物违法案件,湖南省文物局可以派员现场督察。

第五条确需省直机关联合督察的文物违法案件,湖南省文物局将案件情况通报有关省直机关,提出工作建议,联合开展督察工作。涉嫌刑事犯罪的,湖南省文物局将把案件情况通报有关司法机关。

第六条案情重大或者需要我省多部门协调处理的文物违法案件,经湖南省文物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告省人民政府,提出督促办理建议。

第七条《湖南省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办单》、《湖南省文物局行政执法转办单》应当载明接收主体、所涉文物情况、反映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督办意见或者转办要求、报告时限等事项,并加盖湖南省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察专用章。

第八条市州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湖南省文物局督办、转办、催办单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湖南省文物局报告以下情况:

(一)经核查,不构成违法案件的,阐明理由和依据;构成违法案件的,说明案件涉及文物的基本情况、办理单位、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法律法规依据、办理情况、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二)案件已办结的,说明案件办理结果;案件尚未办结的,说明办理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三)涉及责令改正的,提出具体改正措施和工作安排;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五)所报告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案情复杂无法按期报告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前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文物局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报告期限。

第九条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违法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湖南省文物局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文物局。

第十条对文物违法案件督察要求落实不力的,湖南省文物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二)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通报;

(三)向纪委监委通报;

(四)提请国家文物局督办;

(五)向社会公开曝光。

第十一条各市州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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