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湘文物督〔2022〕47号
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文物局)、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博发〔2018〕4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的基本要求
1.我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只受理省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海关等办案机关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
2.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办案机关开具了介绍信或者委托函,且属于本机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范围,鉴定评估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评估材料能够满足鉴定评估需要的鉴定评估委托,应当受理。
二、责任与义务
1.涉案鉴定评估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2.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如对本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再次鉴定评估。
3.鉴定评估人员应当履行出庭等法律义务。
4.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需要,协助、配合办案机关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
我省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联系方式:
湖南博物院。联系人:刘湘钢,联系电话:0731-89670133。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联系人:何赞,联系电话:0731-84516455。
长沙市博物馆。联系人:张海军,联系电话:0731-82892575
特此通知。
湖南省文物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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