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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5-15 10:38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物博函[2004]1081号 2004年8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文物博物馆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搭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开展创新性研究,我局制定了《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重点科研基地  (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设立和运行管理,鼓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组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职能。
第三条 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该领域中的重大科技问题,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科研基地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依托文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对科研基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科研基地实行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依托单位三级管理。
第七条 国家文物局是科研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科研基地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
  (二)科研基地的认定、撤消;
  (三)组织审定科研基地承担的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及重要国际合作项目,并安排必要经费;
  (四)组织对科研基地及其所承担项目的验收、评估和考核。
  设立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是科研基地的组织单位  (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及监督科研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二)负责本地区申报科研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三)审定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组成;
  (四)落实科研基地运行的配套经费;
  (五)配合国家文物局进行年度评估与考核。
第九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科研基地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为科研基地提供政策支持、后勤保障、经费配套等条件;
  (二)负责公开招聘科研基地主任;
  (三)协助组织单位配合国家文物局做好对科研基地的评估与考核。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十条 科研基地按照依托单位申请、组织单位推荐,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一条 拟申报的科研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目标,具备承担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及重要国际合作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研究群体,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固定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条件;
  (四)应确保科研基地正常运转所需经费投入;
  (五)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科研基地由依托单位提出、填写《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认定申请书》,上报组织单位;
  (二)组织单位对申请书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上报国家文物局。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国家文物局负责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相关研究方向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7-9人,依托单位人员原则上不担任专家组成员。专家组协助完成科研基地的遴选工作;
  (二)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产生初审清单,其数量不超过计划数的两倍;
  (三)专家分组赴通过初审的依托单位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四)专家组根据考察意见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优先次序,产生预备清单。预备清单和综合评估意见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技平台、《中国文物报》等媒体公示,公示期十五天;
  (五)国家文物局根据专家综合评估意见和公示结果,审核认定科研基地名单。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认定的科研基地名单向依托单位颁发科研基地证书、授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六条 科研基地主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科研基地主任任期3年,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科研基地主任的一般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5岁。
科研基地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任聘任,负责科研基地的日常管理。
科研基地人员由科研基地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第十七条 科研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科研基地推荐,经组织单位核准,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由科研基地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2)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任期为3年。每次换届更新率不低于30%。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基地的学术咨询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基地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和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科研基地承担的研究课题参照《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每年举办一次国内学术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科研基地的研究成果属国家文物局和依托单位共有;科研成果的申报、登记、评奖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科研成果的发表均应署依托单位和科研基地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 加强科研基地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具备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研基地信息化工作。科研基地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及时发布科研基地的动态信息,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五章 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每年按照《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评估规则》对科研基地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科研基地每年年终编制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年度工作年报,依托单位配合组织单位对科研基地工作进行评估,报国家文物局考核。
第二十六条 科研基地年度考核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对考核未通过的科研基地,在组织单位监督下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者,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统一命名为“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类别)××(依托单位)研究中心或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 of××(依托单位),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Cultural Heritage。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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