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局权力清单(省级保留)
一、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备注:省人民政府(承办部门省文物局)
二、权限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迁移、拆除及改变用途审批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备注:省人民政府(承办部门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三、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四、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省级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五、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文物审批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六、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七、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及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二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从事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审批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九、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审批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十一、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售前核准及拍卖文物核准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十二、拍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文物审批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五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三、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博物馆(省文物局直属文物收藏单位除外)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标本及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十五、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十六、文博单位二、三级风险等级审定,技防工程设计方案的核准
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的安全。
十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及撤销
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在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十八、文物的认定
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第六条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十九、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备注:省住建厅联合承办
二十、对全省文物和博物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类别:行政奖励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1.《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1号)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2.《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七条 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二十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情况综合评估
类别:行政监督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湖南省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利用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估。
二十二、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工程监督
类别:行政监督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二十三、博物馆设立审核
类别:其他类别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第十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二十四、博物馆年检
类别:其他类别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第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步意见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的年度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五、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类别:其他类别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二十六、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工程备案
类别:其他类别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七、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类别:其他类别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第十六条 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非国有博物馆的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八、博物馆终止申请和藏品处置方案审核
类别:其他类别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第十七条 博物馆终止前,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接受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完成博物馆资产清算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终止申请和藏品处置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藏品处置方案等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终止;藏品处置方案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后准予终止。相关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给予办理博物馆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
二十九、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国有文物的藏品档案备案
类别:其他类别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合作协议批准
类别:其他类别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三十一、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方案备案
类别:其他类别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三十二、省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二级(含)以下馆藏文物借出备案
类别:其他类别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三十三、国有馆藏文物调拨审批
类别:其他类别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1.《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2.《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藏品的交换,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十四、世界文化遗产日常监测
类别:其他类别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1号)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三十五、地下文物埋藏区或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的考古调查、勘探
类别:其他类别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3.《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向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在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三十六、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国有珍贵文物的指定代管
类别:其他类别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库房和文物陈列展览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并达到风险等级安全防护标准。公安机关应当将文物收藏单位列为重点安全防范单位。对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珍贵文物,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收藏。
三十七、考古发掘的文物指定收藏
类别:其他类别
实施主体:湖南省文物局
行使层级:省级保留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