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考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文物局(处)、省直管县文物局(所)、省直文博单位:
自《湖南省文化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的通知》(湘文办〔2017〕68号)发布以来,我省城乡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仍有一些老问题未及时得到解决,尤其是在考古工作报批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不利于我省考古工作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申报与审批程序
1、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考古发掘工作,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禁未经报批开展考古发掘的行为。
2、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必须由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通过“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电子审批系统”(http://www.sach.gov.cn/)填写《考古发掘项目申请表》,并经我局初审后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
3、主动考古发掘的申请书应在每年2月20日前按程序上报,同时必须提交年度考古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发掘的学术目的、发掘单位、发掘计划、完成时间、保护方案等。
4、配合建设工程的抢救性考古发掘申请,应在发掘前三十日内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但因工程建设中意外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面临毁损危险,需抢救性发掘的古遗址和古墓葬,可登录“湖南省文物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备案系统”(http://www.hnwhyc.com/)填报“湖南省境内文物考古发掘申请表”,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文物局补办审批手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发掘项目,需编制专项保护方案。
5、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省文物局组织实施。申请考古调查、勘探项目必须通过“湖南省文物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备案系统”填报“湖南省境内建设项目文物调查勘探申请表”,经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未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进行考古发掘的,我局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
1、各文物业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提出检查、验收申请。我局将适时组织专家对重要古遗址或古墓葬的发掘工作、重点工程项目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结论将作为今后评选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等奖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2、未申请我局中期检查或验收的考古项目,一律不准予参加今后的田野考古评比,不准予参加当年的考古学汇报会。
3、根据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电子审批系统的要求,各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在该审批系统提交考古发掘阶段汇报。考古发掘项目完成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结项报告,内容包括发掘经过、主要收获、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发掘现场及拟保留的遗迹现象处理保护情况、对遗址的保护建议、田野考古发掘报告的编写计划等需要说明的情况。
4、考古工作结束并通过检查验收后,文物业务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提交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或考古发掘工作报告。重要考古遗址的发掘报告的编写工作要在发掘结束后的3年内完成。
5、考古发掘所获得的出土文物和各种资料归国家所有。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在考古发掘项目结束后应将有关资料(包括文字记录、各种登记表格、照片、图纸)及时交本单位资料室保管,出土文物和各类标本按出土时的登记表向库房移交。
三、规范媒体通报制度
1、严禁擅自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未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的考古项目的相关信息。
2、文物部门介入调勘、发掘前已被媒体报道的考古发现,各地得到消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我局考古工作管理处。
3、省内重要古遗址和古墓葬考古发掘工作对外宣传,应待考古工作验收结束后,制定宣传方案,经我局同意后才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四、切实保证出土文物和人员安全
考古发掘单位和主持发掘项目的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周密制定保证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的保护措施,加强对考古工地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保出土文物和人员安全。
五、考古工作申报和审批程序、考古工地检查验收、考古资料整理出版、考古信息发布、出土文物和人员安全,都将列入省文物局对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考评的重要内容。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全面排查考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本单位在考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8月1日前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湖南省文物局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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