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少奇故居环境 整治工程立项报告的意见
刘少奇同志纪念馆:
你馆《关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刘少奇故居周边环境整治方案立项的请示》(刘馆字〔2015〕34号)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刘少奇故居环境整治与保护方案立项报告》(以下简称《立项报告》)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的环境整治工程,应单独申报立项;因此《立项报告》应为《刘少奇故居环境整治工程立项报告》。
二、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一)《立项报告》中填写的刘少奇故居的基本信息应准确、全面。比如:国家文物局于2013年下达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280万元用于故居本体保护,而《立项报告》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沿革”中没有列出该项经费;故居保护规划现还未由省政府批准公布,而《立项报告》的“保护规划编制情况”中错误地填写了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故居保护规划的时间为2014年。
(二)应依据已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了的故居保护规划,在“文物保护单位简介”中准确、全面地说明故居保护区划内环境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重点阐述环境整治工程实施的必要性。
三、关于项目概况
(一)“项目内容”中的各环境整治子项目,应主要包括:不合理占压文物的建构筑物等现代设施的拆除、垃圾清运、道路改线、电线迁埋、建筑外立面整饬、现有基础设施改造、适当绿化等。
(二)应在“项目内容”中简洁准确说明各环境整治子项目的工程范围、规模和基本技术路线。如:应准确说明故居周边拟实施外立面整饬的建筑的所在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和立面整饬的基本做法;应说明故居周边绿化工程的工程范围、大致工程面积和绿化措施;应说明故居西侧水塘清理的工程范围和基本做法。
四、关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项目概况”中所列的故居各环境整治子项目内容应一致。《立项报告》的“项目概况”中有“建筑环境整治措施”,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没有对实施该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说明;“项目概况”中对故居西侧水塘的整治措施为“清理刘少奇故居西侧水塘,杜绝水体污染”,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中的整治措施为“拆除片石护砌恢复原夯筑土护堤”,两处措施不一致。
五、关于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应全面准确说明已开展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前期调研、勘察、档案资料收集及考古勘探等基础工作。
六、关于经费估算
(一)《立项报告》的“经费估算”,总体上应根据已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了的故居保护规划中相应工程的“投资估算”进行编制。
(二)“经费估算”与“项目概况”中所列的故居各环境整治子项目内容应一致。如:“项目概况”中有“建筑环境整治措施”项目,而《立项报告》的“经费估算”中没有该项目。
七、关于图纸。应补充总平面图和工程实施范围图,在图中准确标示申请立项的环境整治工程的区域和位置。
请你馆依据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文物办函〔2014〕2976号)和我局上述修改意见,对《立项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改补充完善之后,将《立项报告》按程序另行呈报。
专此。
湖南省文物局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