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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物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保障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5 10:41

湘文物普查〔202411


各市州、县市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文物局)、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湘政函〔20241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保障工作,参照中央做法,省文物局、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保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保障方案


湖南省文物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24725



附件

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保障方案


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确认国家文物资源总量、保障国家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十四五”期间最大规模的文物保护行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以下简称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经费保障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普查经费地方承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共同分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

(二)厉行节约原则。认真贯彻“过紧日子”有关要求,控制成本、实事求是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切实加强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尽量利用现有人力和设备等资源,防止铺张浪费。

(三)专款专用原则。普查经费用于保障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普查经费支出范围和有关规定使用,任何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四)统筹兼顾原则。普查中购置的设备原则上用于保障普查工作的基本需求,兼顾普查工作结束后满足日常使用需要。

二、省财政普查经费支出范围

省财政保障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培训费、普查综合信息平台管理费、设施设备费、保险费、委托业务费等支出。

(一)普查机构工作经费:指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必须支付的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临时聘用人员、野外雇工)、宣传费、出版印刷费、交通费、考古调查勘探费、档案资料和工作成果整理费,以及开展重点项目普查等费用。

(二)培训费:指对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市县级普查机构业务人员,军队普查业务人员等进行普查培训的费用。

(三)普查综合信息平台管理费:指保障省级端普查系统支撑环境所需要的服务器、存储、软件、运行维护以及数据处理等费用。

(四)设施设备费:指按照《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确定的普查范围和内容、普查任务、实施步骤等要求,购置、租赁必需的普查设施设备,对普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的费用。具体设施设备清单由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技术路线需要确定。

(五)保险费:指开展重点项目普查的人员在野外工作时需购置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无人机保险等费用。

(六)委托业务费:指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普查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三、市县财政普查经费支出范围

市县财政主要保障本地区普查工作经费、培训费、实地调查费、设施设备费、保险费、委托业务费、土地临时占用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

(一)普查机构工作经费:指市、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地区普查工作必须支付的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临时聘用人员、野外雇工)、宣传费、出版印刷费、交通费、考古调查勘探费、档案资料和工作成果整理费,以及开展重点项目普查等费用。

(二)培训费:指各地组织对本地区普查人员等进行普查培训的费用。

(三)实地调查费:指各地普查人员在实地调查过程中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野外工作津贴等费用。

实地调查期间发放的野外工作津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文物考古事业单位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设施设备费:指市、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按照《湖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确定的普查范围和内容、普查任务、实施步骤等要求,根据需要购置、租赁必需的普查设施设备,对普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的费用。

(五)保险费:指各地普查人员在野外工作时需购置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无人机保险等费用。

(六)委托业务费:指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普查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七)土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指普查时临时占用土地给予土地权益人补偿的费用。

(八)青苗补偿费:指普查时损坏青苗给予青苗所有者的补偿费用。

四、经费管理使用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强化保障、讲求效益的原则,足额安排普查经费预算,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二)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普查资产的管理。普查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做好普查设备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全面加强普查经费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执行中实施绩效监控,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并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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